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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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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岑錦燊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主席,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委任高舒婷、白文浩、容光亮及梁少峰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監察委員會主席及成員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及九十點的報酬。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1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7

刊登日期:

2007.7.11

版數:

567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第21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穗文學士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1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7

    刊登日期:

    2007.7.11

    版數:

    5671-567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第21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二條第三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陶永強工程師擔任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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