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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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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至十三條的規定,該法令被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

三、本批示即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0

刊登日期:

2000.11.13

版數:

130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7/90/M號法律 - 關於核准出版法事宜--若干撤銷。
  • 第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第21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設立的《鼓勵報業提升競爭方案》。
  • 第14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定期刊物的補助制度,以確保具適當條件行使資訊權——廢止七月二十九日第122/GM/91號批示。
  • 相關類別 :
  • 出版自由和資訊權 - 新聞局 -
  • 第21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本地經濟持續低迷,資訊科技及全球信息網絡迅速發展,鄰近地區同業不斷競爭,令本澳定期報刊面對各種困難。

    鑑於報業對促進社會的健康發展及和諧具有不可取代的功能,且擔當向行政當局傳達民情的角色,是社會各階層溝通的渠道。

    不容忽視的是,政府對定期報刊的協助方案正是為保障報道權的行使提供恰當條件。

    經新聞局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鼓勵本地報業提升競爭力方案》。方案以直接資助方式,鼓勵本地報業在新聞傳播和組織管理方面優化技術、培訓專業人才及提升專業資格。

    二、《鼓勵本地報業提升競爭力方案》為期一年,行政長官可透過批示續期一次,期限最長為一年。

    三、 《鼓勵本地報業提升競爭力方案》是以直接方式資助以下項目:技術更新、專業培訓、交流活動、信息取得及其他符合本方案宗旨的項目。

    四、凡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已在澳門出版並繼續出版,按出版法規定在新聞局登記,且最少每周出版一次的中文及/或葡文報章出版機構,均可受惠於本批示所定的資助。

    五、資助金額是根據報業機構規模及申請人提出的投資計劃而定。

    六、本批示訂定的資助,由新聞局受理申請及審核。

    七、申請資助者必須在本批示公佈日起,三十天內向新聞局遞交以中文或葡文填寫的申請表格,並附同發展計劃及資助運用建議書,以雙掛號郵寄或直接送交新聞局,必要時申請者須作補充說明。

    八、審核申請人建議的投資計劃時,特別考慮下列因素:

    (一)實行投資計劃後,對報業機構帶來較大的自主權;

    (二)投資計劃的革新性質;

    (三)投資計劃的可行性;

    (四)投資計劃的社會效益。

    九、符合本鼓勵方案條件的資助申請,連同新聞局局長意見書,一併呈交行政長官批示。

    十、對受惠機構運用根據本批示發放的資助的監察權屬新聞局。

    十一、受惠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向新聞局提交已收取的資助款項的運用報告書。

    十二、資助款項的支付,可因下列原因中止或取消:

    (一) 受惠機構就其資格或批給資助金額提供不正確或有誤導成份的資料;

    (二) 受惠機構在運用獲批給款項時有不規則行為;

    (三) 受惠機構中止業務。

    十三、上款所指的中止或取消支付款項不妨礙提起其他程序,使受惠機構退回不當收取之款項。

    十四、執行本批示所引致的費用由登錄於新聞局預算的款項支付。

    十五、本批示訂定的鼓勵方案不妨礙適用其他已有的支持報業措施。

    十六、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但不妨礙批給資助款項的支付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0

    刊登日期:

    2000.11.13

    版數:

    131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批准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和經營“體育博彩──籃球彩票”。
  • 第27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許可續期一年。
  • 相關類別 :
  • 體育彩票足球及籃球博彩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
  • 第21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和經營即發彩票的專營公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提出關於批准組織和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批示的修改建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四月二十七日的第6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的修訂如下:

    二、批准組織和經營“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有效期自“體育彩票—籃球博彩”的首張彩票發售日起計,為期一年。該項彩票的經營必須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始。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0

    刊登日期:

    2000.11.13

    版數:

    131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第21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即將一週年,為慶祝這意義重大的日子,必須籌劃及開展一系列社會文化活動。

    為開展上述活動,政府各部門及機構須同心同德,緊密合作及聯繫,務求活動圓滿成功。

    為善用資源,有效協調各參與者的工作,適宜設立一工作小組。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一跨部門工作小組,跟進及支援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一週年慶祝活動的籌備及執行工作。工作小組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學士協調,成員包括: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學士;
    (二)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馮少榮學士;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潘樹平警務總長;
    (四)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
    (五)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先生;
    (六)旅遊局副局長文綺華學士;
    (七)治安警察局副局長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八)財政局公共會計廳廳長江麗莉學士;
    (九)臨時澳門市政局公共關係暨新聞處處長鄧惠蓮學士。

    二、在有需要時,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應協助籌備及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一週年慶祝活動。

    三、為向工作小組及協調員提供適當的後勤支援,設立一秘書處,成員經協調員建議,由參與活動的公共部門及機構臨時派駐。

    四、有需要時,經協調員建議,工作小組可以取得勞務或包工合同方式聘用人員,協助開展活動。

    五、參與籌備活動的公共部門及機構支付屬其領域及由其組織的活動開支。

    六、執行本批示產生的其他負擔,由財政局調撥款項支付。

    七、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0

    刊登日期:

    2000.11.13

    版數:

    131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4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二零零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
  • 第33/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類別 :
  • 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諮詢委員會 - 體育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21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刊登在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之七月二十七日第14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成立了一個屬項目組性質之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簡稱為“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

    由於這個辦公室將要承擔的工作之責任重大和範疇廣闊,需要成立一諮詢性質的機關,輔助制訂政策和需要執行的工作,務求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的籌備和舉辦皆能圓滿成功。

    基於此,經聽取體育委員會和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成立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

    二、該委員會是一輔助社會文化司司長的諮詢機關,其目的是在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的籌備和舉辦期間,對向其諮詢的所有有關政策和須開展的工作的事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 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二)“二○○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協調員,當主席不在 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替之;

    (三)第14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六款所指的“二○○ 五澳門東亞運協調辦”代表;

    (四)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的人士,人數不超過十二名;

    (五)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的一名秘書,並訂定其報酬。

    四、上款第(三)和第(四)項所述的諮詢委員會成員出席會議時,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五、委員會的會議是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或在“二○○五 澳門東亞運協調辦”協調員的建議下,由主席負責召集。

    六、委員會會議須大多數成員出席,會議議程由主席決定。

    七、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和行政輔助由“二○○五澳門 東亞運協調辦”負責。

    八、委員會將於二○○五年東亞運動會結束後的一個月撤銷。

    九、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0

    刊登日期:

    2000.11.13

    版數:

    131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第21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旅遊基金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7,633,200.00 (柒佰陸拾叁萬叁仟貳佰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零年澳門旅遊基金第二補充預算
    2000年財政年度

    經濟分類 項目 金額
     

    經常收入

     
      轉移  
      公營部門  
    05-01-01-01 特區總預算轉移 $ 7,633,200.00
     

    總計

    $ 7,633,200.00 
     

    經常開支

     
      資產及勞務  
    02-03-08-02-01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 $ 7,633,200.00
     

    總計:

    $ 7,633,200.00 

    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獨立預算

    經濟分類 項目 金額
    01-02-01-05 衛生局 500,000.00
    01-02-01-06 澳門保安部隊 1,143,200.00
    01-02-01-07 臨時澳門市政局 100,000.00
    01-02-03-00 超時工作 550,000.00
    02-03-04-02 參賽隊伍之住宿 200,000.00
    02-03-05-03-03 沿岸海上運輸——車輛 90,000.00
    02-03-06-02 儀式/典禮 250,000.00
    02-03-07-03 電視轉播 3,400,000.00
    02-03-08-07 信號員 680,000.00
    02-03-08-08 跑道安全 260,000.00
    02-03-08-09 設施之安全 310,000.00
    02-03-08-10 佣金 150,000.00
     

    總計:

    7,633,200.00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日旅遊局

    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白文浩、蕭愛珊、李天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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