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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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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鑑於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57/SATOP/97號批示中有一錯誤,現作出更正。

因此,在序言部份第二點:

原文為:“...標示於B-36K冊第85頁第22493號,其衍生之權利以承批人名義登錄於F-15K冊第3269號...”,

應改為:“...標示於B-36K冊第86頁第22494號,其衍生之權利以承批人名義登錄於F-15K冊第3270號...”。

而在結論部份:

原文為:“ ...標示於澳門物業登記局第85頁第22493號...”,

應改為:“ ...標示於澳門物業登記局第86頁第22494號...”。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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