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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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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2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06

刊登日期:

2006.1.11

版數:

98-9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提供製訂“宋玉生博士圓形地重整工程的圖則”服務的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22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José Celestino da Silva Maneiras建築師簽訂提供製訂「宋玉生博士圓形地重整工程之圖則」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23/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06

    刊登日期:

    2006.1.11

    版數:

    9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編製“新澳門監獄工程計劃的圖則”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223/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編制「新澳門監獄工程計劃之圖則」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26/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06

    刊登日期:

    2006.1.11

    版數:

    9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跨境工業區的邊檢站綜合大樓通訊及保安設備”的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226/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龍昌——華建合營公司簽訂「跨境工業區之邊檢站綜合大樓通訊及保安設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2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06

    刊登日期:

    2006.1.11

    版數:

    10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司法警察局帝景苑裝修”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22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築商蔣國良簽訂「司法警察局帝景苑裝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2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06

    刊登日期:

    2006.1.11

    版數:

    10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VU3.4大馬路——南段道路的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的簽署人。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 第22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海外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VU3.4大馬路——南段道路的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006

    刊登日期:

    2006.1.11

    版數:

    100-104

    • 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馬路的土地的批給合同所需的要素。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土地委員會 -
  • 第1/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內,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馬路,其上建有20號都巿樓宇,面積110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49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所需的要素。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507.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9/2005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Lei Chong Sam和Tang Pong。

    鑒於:

    一、Lei Chong Sam,與Leong Ut Ieng Lei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葡國籍,居於澳門柯利維喇街47號地下及Tang Pong,與Wong Hang Un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葡國籍,居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74-A及74-B號,透過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呈交予行政長官的申請書,請求按照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訂定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1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環馬路,其上建有20號都市樓宇的批給合同所需的要素。

    二、提出該申請是基於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第二庭在第CAO-020-03-2號通常訴訟程序筆錄中作出,並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轉為確定的判決,宣告申請人為上述樓宇的利用權權利人。為著有關效力,附上有關的法院證明。

    三、上述土地標示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6073/2002號地籍圖中,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49號,其利用權以申請人名義臨時登錄於第100922G號。

    四、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住宅樓宇。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訂了合同擬本。當中的規定和條件已獲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五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四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完善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人。其透過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110(壹佰壹拾)平方米,位於澳門黑沙環馬路,其上建有20號都巿樓宇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第6073/2002號地籍圖中,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49號,並以乙方名義臨時登錄於第100922G號,其利用權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第二庭在第CAO-020-03-2號通常訴訟程序筆錄中作出、並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轉為確定的判決確認屬乙方所有。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建於其上的一幢壹層高住宅樓宇。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土地的利用權價金定為$ 8,800.00(澳門幣捌仟捌佰元整)。

    2. 每年繳付的地租為$ 101.00(澳門幣壹佰零壹元整)。

    3. 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1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4. 欠繳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 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2)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五條款—— 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六條款—— 適用法例

    倘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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