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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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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4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32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以下專業人士替代第32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所指的土地發展諮詢小組成員,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黃如楷,在其出缺或需迴避時由梁頌衍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4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9

刊登日期:

2009.7.15

版數:

9758-976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 第24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至(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朱林,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文峰代任;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浩然,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趙寶珠代任;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頌年,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謝曉紅代任;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鍾怡,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嘉華代任;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巢樹恆,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國基代任;

    (六)警察總局代表Francisco José de Paiva Ribeiro,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劉錫漳代任;

    (七)海關代表周澤深,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偉文代任;

    (八)治安警察局代表鄭錦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錫泉代任;

    (九)旅遊局代表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文綺華)、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謝慶茜及陳露,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各自的指定合法代任人代任;

    (十)衛生局代表陳惟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偉成代任;

    (十一)消防局代表余頌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呂照耀代任;

    (十二)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伍志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范伊娜代任;

    (十三)新聞局代表歐舜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裕康代任;

    (十四)交通事務局代表羅誠智,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海代任;

    (十五)澳門民航局代表潘華健,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黎振榮代任;

    (十六)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代表梁潔芝,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禮恆代任;

    (十七)澳門紅十字會代表黃如楷,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馬健華代任;

    (十八)司法警察局代表何浩瀚,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冠榮代任;

    (十九)社會工作局代表何淑嫻,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趙詠瑜代任;

    (二十)港務局代表黃錦輝,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郭光華代任;

    (二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António José Mata Rato代任;

    (二十二)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José Carlos Rosa Angeja,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德來代任;

    (二十三)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二十四)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劉雅防,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許文帛代任;

    (二十五)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二、本批示由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4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9

    刊登日期:

    2009.7.15

    版數:

    976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8/2009號行政法規 - 訂定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第24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不影響收回權及監管權的情況下,授予房屋局局長鄭國明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一條所指提供信用擔保的權限。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9

    刊登日期:

    2009.7.15

    版數:

    976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基金 -
  • 第2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ISS澳門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氹仔區體育設施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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