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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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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6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劉仕堯,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張素梅,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Isabel Celeste Jorge(關施敏)。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7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03

刊登日期:

2003.12.3

版數:

6788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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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總署 -
  • 第27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鄧惠蓮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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