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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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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崔世安博士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8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1

刊登日期:

2001.12.28

版數:

721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3/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28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康偉學士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任期為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8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1

    刊登日期:

    2001.12.28

    版數:

    7210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第5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主席——廢止第28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33/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私營機構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28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蕭威利學士為『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主席,任期為三年。

    二、執行該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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