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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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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8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廖華基由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辭去由第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4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一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4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應廖華基的請辭,終止其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委任。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7

刊登日期:

2007.10.17

版數:

8748-8749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第25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相關法規 :
  • 第14/98/M號法令 - 規範派駐自治實體擔任財政司代表之職務。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財政局 -
  • 第2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條、經二月六日第9/95/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民航局章程》第八條A及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航局行政委員會現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由陳穎雄工程師當然兼任。

    正選委員:何曼秀學士;

         財政局代表Rui Pedro Carvalho Peres do Amaral學士。

    候補委員: 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學士;

         Maria Pulido de Almeida Botelho Moniz de Sá da Bandeira學士;

         財政局代表鄭世傑學士。

    二、財政局代表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80%。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2/2007

    刊登日期:

    2007.10.17

    版數:

    874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1/99/M號法令 - 核准《精神衛生制度》。
  • 第12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檢察院 -
  • 第2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伊娜,法律專家,檢察院代表,被委任替代丁雅勤於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一職。

    二、其任期與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任期相同。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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