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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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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CE/2000號批示

第3/CE/2000號批示

鑑於透過與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所簽定之合同內第一條b)項之規定,已將公共庫房出納之職能給予該銀行;

鑑於按照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簽署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之會談紀要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制定了新的合同;

考慮到在前款所指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訂定,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公共庫房出納之期限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鑑於在同一條文第二款中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上指職能之延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決定;

鑑於根據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所簽定之合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擔有關發行紙幣之設計及印製費用,以及將紙幣從印製者運送至銀行庫房之運輸費及保險費;

鑑於有必要尋找出一個持久且妥善之解決方法,以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將代理其執行貨幣發行、公共庫房出納職能以及其他與此有關的業務之實體作聯繫;

又考慮到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所簽定之合同內第四條所引述就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之聯合聲明之精神;

經聽取原為合同簽署一方之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維持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於里斯本,分行在澳門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在澳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1,載於C-1簿冊第七頁)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庫房出納之職能,期限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三個月。

二、自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起,載於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所簽定之合同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常設無償存款最低金額修改為澳門幣伍億圓,並同時廢除該條文第二款。

三、就研究及確定有關執行貨幣發行及公共庫房出納等職能之新方法時,可要求在此領域具豐富經驗及公認業績之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協助。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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