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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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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2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2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Gabinete de Arquitectura Eddie Wong, Limitada訂立「製訂傳染病大樓、行政大樓、醫院宿舍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之設計工作」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54,904,700.00(澳門幣伍仟肆佰玖拾萬肆仟柒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5,490,470.00
2006年 $ 10,980,940.00
2007年 $ 10,980,940.00
2008年 $ 21,961,880.00
2010年 $ 5,490,47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1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2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7

刊登日期:

2007.11.26

版數:

1693-1695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第32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Luen Cheong Hong、耀鎮行、美儉(澳門)有限公司、精明藥品有限公司及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269,854.60(澳門幣壹仟叁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7年 $ 69,207.60
    2008年 $ 830,491.00
    2009 $ 346,037.90

    Luen Cheong Hong

    2007年 $ 85,826.50
    2008年 $ 1,029,918.10
    2009 $ 429,132.60

    耀鎮行

    2007年 $ 53,896.00
    2008年 $ 646,751.30
    2009 $ 269,479.70

    美儉(澳門)有限公司

    2007年 $ 88,803.00
    2008年 $ 1,065,636.70
    2009 $ 444,015.30

    精明藥品有限公司

    2007年 $ 89,888.50
    2008年 $ 1,078,661.70
    2009 $ 449,442.40

    科達有限公司

    2007年 $ 349,592.60
    2008年 $ 4,195,110.80
    2009  $ 1,747,962.9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 診療消耗品」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2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7

    刊登日期:

    2007.11.26

    版數:

    1695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第27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
  • 相關法規 :
  • 第6/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的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工作局 -
  • 第32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者﹞

    家團成員人數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1 $ 2,400.00
    2 $ 4,160.00
    3 $ 5,870.00
    4 $ 7,240.00
    5 $ 8,560.00
    6 $ 9,530.00
    7 $ 10,500.00
    8人或以上 $ 11,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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