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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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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第32/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永華清潔打腊服務”簽訂為行政暨公職局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3/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8

版數:

9606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33/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egainfo Limited(萬佳訊有限公司)”簽署「購買綜合服務中心排隊預約、接待及輪候管理系統的修改和優化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4/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8

    版數:

    960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34/200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署「澳門文化中心音響系統改善」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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