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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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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5/M號法令

第35/95/M號法令

七月三十一日

澳門國際機場之揭幕為本地區具歷史意義之大事,故有必要發行一套紀念幣以紀念該重要日子。

基於此: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許可)

許可鑄造及發行紀念澳門國際機場揭幕之“Proof”式金屬紀念幣,面值分別為澳門幣壹仟元及壹佰元,發行量分別為五千枚及八千枚。

第二條

(特徵)

一、面值澳門幣壹仟元之硬幣為二十二K金,並具下列特徵:

a)純度為千分之九百一十六:

b)直徑為二十八點四毫米:

c)重量為十五點九七六克:

d)周邊為鋸齒形。

二、面值澳門幣壹佰元之硬幣為銀質,並具下列特徵:

a)純度為千分之九百二十五:

b)直徑為三十八點六毫米:

c)重量為二十八點二八克:

d)周邊為鋸齒形。

第三條

(圖案)

一、硬幣之正面為一中文字“飛”及兩隻白鴿圖案,並有以中文及葡文書寫之“澳門國際機場揭幕”字樣及鑄造年份。

二、硬幣之背面為澳門國際機場客運站之全景,遠處為氹仔島及澳門,並有以中文及葡文書寫之面值。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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