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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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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3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有關提供網上剪報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3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9

刊登日期:

2009.9.23

版數:

1212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3/2001號法律 - 訂定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第3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二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之實習員的定期委任延續至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四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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