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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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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辦公室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7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467-1468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戶外天地與澳門三育中學之間地段設計及建造運動場承包工程之技術輔助和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7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富能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戶外天地與澳門三育中學之間地段設計及建造運動場承包工程之技術輔助和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富能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戶外天地與澳門三育中學之間地段設計及建造運動場承包工程之技術輔助和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75,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462,500.00
    2007年 $ 812,5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7.020.158.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7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468

    • 許可訂立“石排灣多功能停車場建造計劃”編製服務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10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7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7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T Architects and Engineers Limited—Sucursal de Macau提供「石排灣多功能停車場建造計劃」編製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T Architects and Engineers Limited—Sucursal de Macau訂立「石排灣多功能停車場建造計劃」編製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300,0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30,000.00
    2007年 $ 2,970,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57、次項目8.090.234.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468-1469

    • 許可訂立“路環新監獄平整地盤工程”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監獄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7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黃祥培建築商執行「路環新監獄平整地盤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黃祥培建築商訂立「路環新監獄平整地盤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591,000.00(澳門幣柒佰伍拾玖萬壹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4,000,000.00
    2007年 $ 3,591,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56、次項目2.020.135.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7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469-1470

    • 許可訂立向船舶建造廠供應第二艘A系列海關輪之鋼結構船體、鋁合金上層結構及軸舵系結構組件的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7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昌國際船舶有限公司向船舶建造廠供應第二艘A系列海關輪之鋼結構船體、鋁合金上層結構及軸舵系結構組件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昌國際船舶有限公司訂立向船舶建造廠供應第二艘A系列海關輪之鋼結構船體、鋁合金上層結構及軸舵系結構組件的合同,金額為$1,754,388.50(澳門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叁佰捌拾捌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50,877.70
    2007年 $ 1,403,510.8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四組「港務局——船舶建造廠」內經濟分類「02.02.01.00 原料及附料」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7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470-1522

    • 制定M/3A格式和修改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的M/1、M/3和M/4格式,並修改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章程》的M/5格式。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5/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會計準則》。
  • 第21/78/M號法律 - 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一六三五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一六五九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六六八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一七一八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一七八七號、一九七○年三月十四日第一八一四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七∕七七∕M號法令。
  • 第2/78/M號法律 - 核准職業稅章程及附屬該章程關於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固定稅額,撤銷有關職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第一七九○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八三五號立法條例、六月一日第二∕七四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三∕七四號省令第二條。
  • 相關類別 :
  • 《所得補充稅》 - 《職業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7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一,制定M/3A格式和修改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的M/1、M/3和M/4格式。

    二、按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二,修改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章程》的M/5格式。

    三、關於二零零七年度遞交的收益申報書,所得補充稅納稅人豁免填寫M/1格式申報書附件A的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內有關所申報年度的上年度的內容。

    四、關於二零零七年度遞交的收益申報書,職業稅納稅人豁免填寫M/5格式申報書附件A內 I欄和II欄的有關所申報年度的上年度的內容。

    五、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 件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7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523

    • 訂定公共實體2007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 相關類別 :
  • 政府車輛 - 財政局 - 公共行政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7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所指公共實體2007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如下:

    (一)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84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1,500公升
    (二)用作運送人員或貨物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1,02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1,728公升
    (4)輕型摩托車 192公升
    (5)重型摩托車 264公升
    (三)用作調查或巡邏的一般工作車輛:  
    (1)汽缸容積不超過1,300 c.c. 1,080公升
    (2)汽缸容積1,301 c.c.至1,600 c.c. 1,440公升
    (3)汽缸容積1,600 c.c.以上 1,800公升
    (4)輕型摩托車 144公升
    (5)重型摩托車 480公升

    二、上款(一)項訂定的限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的供個人使用的車輛。

    三、用作往返澳門與氹仔、澳門與路環的車輛,其燃料消耗量上限分別為第一款所定上限的兩倍及三倍。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7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524

    • 許可訂立“航海學校空間重整工程”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港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7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航海學校空間重整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航海學校空間重整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69,0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陸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947,600.00
    2007年 $ 1,421,4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1.013.207.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7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524-1525

    • 訂定適用於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由民政總署透過公開競投發出。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第366/99/M號訓令 - 核准《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7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適用於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或的士客運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將在本批示生效後,由民政總署透過公開競投發出。

    二、執照自其簽發之日起計有效期最長為八年,且不得延期,而執照持有人亦不得將之轉讓予其他人。

    三、在上款規定的有效期間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獲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則許可將該車輛更換。

    四、第二款訂定的期限屆滿後,或出現上款所指更換車輛的情況時,執照持有人應申請註銷原先用作的士的車輛的註冊。

    五、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五年的用作的士的車輛,如符合《道路法典規章》所訂定的各項要件,得獲許可重新註冊作私人用途。

    六、《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的規定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

    七、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補充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但與本批示的規定不相符者除外。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525-1526

    • 許可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4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4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執行合同。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7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二月三十日第4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訂立「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4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96,460,821.00(澳門幣玖仟陸佰肆拾陸萬零捌佰貳拾壹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三十日第4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22,781,301.30
    2006年 $ 28,156,369.70
    2007年 $ 29,560,700.00
    2008年 $ 6,841,050.00
    2009年 $ 6,841,050.00
    2010年 $ 2,280,35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5、次項目8.044.05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7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6

    版數:

    1557

    • 許可訂立“巴波沙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10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7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7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大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巴波沙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大亞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巴波沙大馬路行人天橋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7,691,918.50(澳門幣柒佰陸拾玖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922,918.50
    2007年 $ 5,769,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2、次項目8.051.111.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8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592

    • 許可訂立“青洲海關浮動碼頭工程”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8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青洲海關浮動碼頭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青洲海關浮動碼頭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0,980,000.00(澳門幣壹仟零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4,392,000.00
    2007年 $ 6,588,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5.00.00.02、次項目8.052.032.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592-1593

    • 許可訂立向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的非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學界保險的合同附錄,期間為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3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向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的非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學界保險的執行合同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教育暨青年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33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向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的非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學界保險的執行合同,期間為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然而,因應學生離澳外訪人數增加,須修改第33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及總金額。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向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的非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學界保險的合同附錄,期間為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改第33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及總金額,總金額改為$7,389,170.00(澳門幣柒佰叁拾捌萬玖仟壹佰柒拾元),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2,039,170.00
    2006 年 $ 2,500,000.00
    2007 年 $ 2,850,000.00

    二、二零零五之負擔已由登錄於去年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5.04.00.00.09——學生保險」的項目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5.04.00.00.09——學生保險」的項目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學生福利基金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零六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593-1594

    • 許可訂立提供“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之圖則”編製服務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1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8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之圖則」編製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之圖則」編製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500,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1,300,000.00
    2007 年 $ 5,200,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53、次項目8.090.226.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8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594-1595

    •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文化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8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6,481,876.00(澳門幣陸佰肆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文化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1-00 特區政府津貼 $ 6,481,876.00
      總計 $ 6,481,876.00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經常開支

     
    04-00-00-00 經常轉移  
    04-02-00-00 私立機構  
    04-02-00-00-03 協辦文化活動津貼

    $ 6,481,876.00

      總計 $ 6,481,876.00

    主席:何麗鑽,其他成員:王世紅、羅麗薇、鄺秋亮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8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595-1596

    •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8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46,850,000.00(澳門幣肆仟陸佰捌拾伍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體育發展基金第三補充預算

    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經常收入

     

     

     

     

     

     

    轉移

     

    05

    01

    01

     

     

    特區政府津貼

    $ 46,850,000.00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2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1

     

    電費

    $ 7,000,000.00

    02

    03

    02

    02

     

    設施之其他負擔

    $ 4,950,000.00

    02

    03

    09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1

     

    特別計劃

     

    02

    03

    09

    01

    14

    體育健身興趣班

    $ 500,000.00

    02

    03

    09

    01

    99

    其他特別計劃

    $ 4,000,000.00

    04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2

    00

    00

     

    私立機構

     

    04

    02

    01

    00

     

    固定資助

    $ 400,000.00

    04

    02

    02

    00

     

    特別及個別資助

     

    04

    02

    02

    09

     

    其他特別及個別資助

    $ 3,000,000.00

    09

    00

    00

    00

     

    財務活動

     

    09

    01

    00

    00

     

    財務資產

     

    09

    01

    03

    00

     

    出資證券

    $ 27,000,000.00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黃有力(主席);唐偉良,張祖強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8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596-1597

    • 發行並流通以“豬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8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豬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五元五角 250,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8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597

    • 許可新聞局透過電子資料庫的技術方式提供社會傳播機構人員證明。

    葡文版本

    廢止 :
  • 第6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社會傳播人員工作證的式樣。
  • 第24/94/M號法令 - 通過新聞司之新組織法律事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8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簡化及加快向社會傳播人員提供證明的程序,提高效率並適應資訊化形勢;

    考慮到新聞局根據三月十七日第6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為進行新聞採訪所發出的工作證不適應現實需要;

    為利用資訊技術及互聯網所提供的優勢,將證件的資料數據化,以配合“電子政府”計劃的落實並推動澳門特區政府的政務電子化;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九日第24/94/M號法令第二條q)項之規定,作出以下批示。

    一、新聞局透過電子資料庫的技術方式提供社會傳播機構人員證明。

    二、廢止三月十七日第6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8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597-1598

    • 許可訂立A系列海關輪之柴油發動機連減速齒輪箱及其配件之供應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港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8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TU Asia (China) Limited供應A系列海關輪之柴油發動機連減速齒輪箱及其配件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TU Asia (China) Limited訂立A系列海關輪之柴油發動機連減速齒輪箱及其配件之供應合同,金額為$4,781,082.00(澳門幣肆佰柒拾捌萬壹仟零捌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912,412.80
    2007年 $ 2,629,617.60
    2008年 $ 239,051.6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四組「港務局——船舶建造廠」內經濟分類「02.02.01.00原料及附料」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598-1601

    • 訂定公共行政範疇的部門及機構支付公共開支,以及透過出納活動提取款項時,得使用的工具。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公共行政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範疇的部門及機構支付公共開支,以及透過出納活動提取款項時,得使用下列工具為之: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流通貨幣,但不妨礙四月三日第16/95/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

    (二)支票;

    (三)信用卡;

    (四)帳戶之間的轉帳;

    (五)M/三格式付款委託書;

    (六)M/七格式支付憑證;

    (七)其他支付工具,該等支付工具須為銀行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類型,並具有銀行機構所採用支付工具的特徵。

    二、上款所指支付工具的性質、特徵及制度須遵守法律及相關規章規定。

    三、在不妨礙出納活動的特別規定下,每一公共開支的支付尤其應使用第一款所載的其中一種工具。

    四、對第一款規定的支付工具制度的管理,屬財政局、澳門金融管理局、庫房及代理銀行的職權。

    五、為適用本批示的規定,徵收公共收入或作出支付的部門及機構均視為庫房。

    六、倘支付予庫房所使用的支付工具為支票,則該支票必須為記名式及劃線支票。

    七、倘部門及機構認為支票的背書屬不可或缺,則該支票得為指示式及劃線支票。

    八、支付作出的證明按適用於銀行的規定為之。

    九、財政局及具有庫房職能的其他部門及機構負責保存所有文件載體的檔案,尤其是微縮底片及資訊資料,為期五年。

    十、銀行須採取措施向具有庫房職能的部門及機構提供行使相關職權所必須的資訊。

    十一、因本法規的適用而引起的疑問,由財政局局長以批示解決。

    十二、M/三格式及M/七格式分別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該等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十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附件二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8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602

    • 許可簽訂“向澳門大學提供7台影印機租賃服務”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8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富士施樂(香港)有限公司」向澳門大學提供7台影印機租賃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富士施樂(香港)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大學提供7台影印機租賃服務」合同,金額為$174,3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4,860.00
    2008年 $ 34,860.00
    2009年 $ 34,860.00
    2010年 $ 34,860.00
    2011年 $ 34,86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的經濟分類「02-03-04-00-02——資產租賃——動產」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定之金額於每一年度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9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602-1603

    • 許可訂立“體驗運動展計劃”的服務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9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派意市場推廣服務有限公司提供『體驗運動展計劃』服務,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確保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派意市場推廣服務有限公司訂立『體驗運動展計劃』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725,542.50(澳門幣貳佰柒拾貳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伍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2,316,711.10
    2007年 $ 408,831.40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9.01.99——其他特別計劃」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9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8

    版數:

    1603

    •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撥入法務公庫。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0/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法務公庫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務公庫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9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撥入法務公庫。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39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06

    刊登日期:

    2006.12.29

    版數:

    1965

    • 核准環境委員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的第二補充預算。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39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境委員會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之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675,670.00(澳門幣貳佰陸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圓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環境委員會

    二零零六年第二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金額
    (澳門幣)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收入

     
    05-01-01-00 澳門特別行政區津貼 -2,675,670.00
     

    經常性開支

     
    01-01-01-01 薪俸或服務費 -200,000.00
    01-01-02-01 報酬 -420,000.00
    01-01-03-01 報酬 -1,780,000.00
    01-01-05-01 工資 -100,000.00
    01-01-09-00 聖誕津貼 -175,670.00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環境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主席:黃世興——非全職委員:Vasco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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