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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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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9/M號法令

第38/99/M號法令

八月二日

自由市場購買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補貼貸款制度,係經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引入,並規定生效期為兩年;鑑於該制度發揮了超乎最初預期之實際效用,因此,已透過八月十日第35/98/M號法令將該制度之生效期延長一年。

是次再作修改之目的為將已取得之良好效果延續多五個月,藉此刺激能提供就業機會並作為本地區經濟動力泉源之建築業復甦,亦藉此繼續滿足眾多有意購置自住房屋之居民之期望。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修改第35/96/M號法令)

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七條

(可補貼貸款之限額)

可獲補貼之最高金額為:

a)   首兩年每年為澳門幣十億元;

b)   在本法規餘下之生效期為澳門幣十億元。

第十五條

(生效)

一、  ......

二、本法規之效力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但不影響該法規適用於截至該日已批准之貸款。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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