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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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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99/M號訓令

第418/99/M號訓令

十一月十五日

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二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下令:

第一條——認可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總址設於澳門。

第二條——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按照現行法例及本身章程的規定,在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上享有自主權。

第三條——核准載於本訓令附件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 *

* 已廢止(第三條) - 請查閱:第17/2002號行政法規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02號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名稱、宗旨及目的

第一條

教學機構的升格 由鏡湖醫院慈善會創辦的鏡湖護士助產學校,為非牟利之私立護理教育機構,校址設於澳門連勝街68號鏡湖醫院內,該校現升格為一所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名為「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中文名為「澳門鏡湖護理學院」,英文名為「Kiang Wu Nursing College of Macau」,以下簡稱學院,並受本章程規範。

第二條

宗旨及職責

1. 學院之宗旨為設立發展護理之科學、人文、文化及技術之培訓,如教學、研究、為社區提供服務及與同類機構合作。

2. 學院之職責:

a) 開辦三年制高等護理專科課程,使學生掌握現代護理知識技能,為澳門培養合資格的專業人才;

b) 與同類大學或護理學院合作組織並實現活動,包括簽訂合作協議、合辦持續護理培訓的證書或文憑課程,以及護理專業知識更新課程;

c) 為進修高級護理課程提供必須的基礎準備;

d) 開展基礎護理科學及技術研究工作,創造新技術新知識,並提升現職護理人員的專業素質;

e) 發展同本地及外地醫療護理機構或其他同類機構的專業交流與合作;

f) 為學生作好準備,令其完成課程後得以在澳門公共或私人衛生領域任職,並成為或有的專業護理機構或團體的成員;

g) 根據本地需要提供有關課程。

3. 為履行其職責,學院得與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協定、協議、議定書或合同。

第二節

其他一般規定

第三條

經濟年度 學院之運作或經濟年度以其教學年度或學術年度為準,即以每年九月一日為起始。

第四條

學術及教學指導

1. 學院採納中國、鄰近地區及本地區護理教育的專長,結合本地區的文化、保健水平與實際需要,通過理論知識與臨床實踐相結合的分段學習方式,向學生提供護理專業教育。

2. 教學和學習方式包括講授、研討、導修、實驗室操作和現場學習。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1. 學院頒發:

a. 護理領域的高等專科學位;

b. 學習期不少於一年的基礎護理課程畢業文憑;

c. 其他短期課程修業證書。

第六條

入讀條件

1. 凡高中畢業(中六)或具備同等學歷,中、英、數三科及格,並通過本學院入學筆試、面試及經體格檢查確認適合從事護理專業者,均可入讀高等護理專科課程。

2. 其他非學位課程的入學條件,根據學院有權限機關按情況核准的規章制定。

第七條

教學人員

1. 學院教學人員由具備博士或碩士學位之人士擔任。

2. 祇具備學士或高等專科或同等學歷,但專業或教學經驗足以從事該行業者,亦可擔任學院教學人員。

3. 學院與本地區或非本地區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學院可定期或不定期商聘上述機構的教學人員任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權限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學院的架構有:

a. 學院董事會;

b. 院長;

c. 校務委員會;

d. 顧問委員會;

e. 課程委員會;

f. 考試委員會;

第九條

學院董事會

1. 學院董事會為學院的最高機構。

2. 學院董事會組成如下:

a. 主席一名;

b. 副主席三名;

c. 鏡湖醫院慈善會會董九名。

3. 學院董事會通常每年開會兩次。

4. 學院董事會之權限為:

a)訂定學院之中長期發展政策;

b)批准每年之活動、財政計劃和報告,以及財政預算和帳目;

c)監督學院之其他機構;直接或透過授權院長向其他機構發出指示或指引;

d)行使紀律處分。

5. 學院董事會還行使由本章程或由根據章程通過的規章所授予之其他權限,以及章程上未曾特別授予其他機構的職責、職務及權限。

第十條

院長

1. 學院院長由學院董事會主席任命。

2. 院長負責學院的行政和教學。

3. 其職責為:

a. 主持校務委員會、課程委員會及考試委員會;

b. 制定學院每年之工作、財政計劃和報告;

c. 遵守及使令遵守適用於學院之法律及規則,以及學院董事會之決定、指導、指引或指示;

d. 向學院董事會建議聘用,並由學院董事會通過及任命學院之教學人員;

e. 對外代表學院;

f. 確保學院與有關機構之合作;

g. 行使本章程規定、由有效規章規定、獲授權或獲轉授權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

1. 校務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 學院院長;

b. 鏡湖醫院院長;

c. 教學人員中具博士學位的代表一名;

d. 教學人員中具碩士學位的代表一名;

e. 護理人員代表一名;

f. 與本學院合作之機構人員代表一名。

2. 上款第 c 到 f 項所指之代表由學院董事會主席根據學院院長的建議任命。

3. 校務委員會由學院院長主持。

4. 委員會通常每年開會兩次。

5. 校務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a. 對醫療護理之科學及學術發展上有影響的學院政策提出修訂建議;

b. 通過課程的教學大綱及課程計劃;

c. 每學年作出評估。

6. 有關教學人員,可應邀或獲准參加校務委員會之平常或特別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顧問委員會

1. 顧問委員會由澳門政府一名代表及由於其履歷、聲望及為社區提供服務而受學院董事會邀請參加之人士組成。

2. 顧問委員會由學院董事會主席或其指定的副主席主持。

3. 顧問委員會之職責是向學院提供有關工作及學院擴展之意見及建議;對新開課程、其大綱及教學人員之聘任作建議。

4. 顧問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由學院董事會主席召集及主持。必要時可由學院董事會主席或顧問委員會大多數成員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

課程委員會

1. 課程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a. 學院院長;

b. 各課程協調主任;

c. 護理部主任;

d. 帶教組長;

e. 由教師選出之代表六名;

f. 考試委員會之代表一名;

g. 由學生選出之代表一名。

2. 學院院長擔任課程委員會主席。

3. 課程委員會職責為:

a. 制定能滿足學生之學術及專業要求的課程方案;

b. 按上級規定之目標及指示,為每門課程訂定教學大綱及培訓計劃;

c. 訂定考試標準;

d. 評估所開展工作之成績。

4. 課程委員會每學年開始及結束時舉行會議。

第十四條

考試委員會

1. 考試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a. 學院院長;

b. 各課程協調主任;

c. 各科老師;

d. 帶教老師;

e. 鏡湖醫院代表。

2. 學院院長為考試委員會主席。

3. 考試委員會職責為根據學生成績決定其頒證等級,以及就有關課程計劃、其他被認為合適的或向其要求且不屬於其他機構專屬權限的事宜,向課程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4. 考試委員會通常每學年期末開會一次及由學院院長按需要召開。

第二節

任期、會議召集及決議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學院機構成員的任期

1. 學院各機構成員的任期為三個學年。

2. 每到任期屆滿,各機構成員可整體或個別連任,並無次數限制。

第十六條

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

1. 如任何成員出缺以及因故暫時或永久不能視事,當章程有規定時,其職務由章程規定的代表人代替,否則由其機構其他成員指定之人士代替。

2. 替代人之任期隨原有成員之任期完結或該成員之回歸而完結。

3. 若學院院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由董事會主席委派學院機構成員替代。

第十七條

授權

學院各機構成員可作授權或轉授權。

第十八條

會議召集及決議

1. 除本章程有相反規定外,學院各機構之平常及特別會議均由其主席主持及召開。

2. 學院董事會主席在該會決議授權下可召開任何機構的特別會議。

3. 學院的任何機構在大多數成員決定下亦可召開會議。

4. 學院各機構之決議由大多數成員決定,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

5. 根據本章程制定的規章可特別規定任何機構在決議時採取特定多數。

第三章

自主、管理、財產及資源

第十九條

管理

學院的管理遵循透明原則、守法原則及各學術、科學、教學及其他行政和財政管理機構的自主及權力分立原則。

第二十條

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1. 學院根據普遍適用的法律及本規章規定,行使其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2. 學院在行使其財政自主權時,管理本身的專有預算及有權收取本身的收入。

第二十一條

財政管理

學院的基本財政管理工具為每學年的年度工作和財政計劃及報告、年度預算以及年度結算及賬目。

第二十二條

財產

學院擁有本身的財產,並在法律範圍內完全享有其財物管理權和處分權。

第二十三條

學院的賬目

1. 學院使用一套遵守官方規定的財政會計原則的會計系統。

2. 學院董事會可於任何時候設立機構核算和審查學院賬目。

第二十四條

學院的資源

在其財產及財政自主範圍內,學院的資源除法律容許的其他資源外,還包括學費或其他因學生參加由學院組織的課程、研討會、座談會或會議而須支付的費用;亦包括由個人或法人身份的第三者的贈與、捐贈及捐獻;最後也包括政府的津貼。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條款

第二十五條

協議的保留

鏡湖護士助產學校與其他機構的合作條約及協議都轉移給學院,而學院接受,該等條約及協議繼續有效及生效。

第二十六條

人員的過渡

鏡湖護士助產學校的人員由有權限機關核准本章程之日起過渡到鏡湖護理學院,其聯繫、職能及其他工作條件保持不變。

第二十七條

財產

所有屬於鏡湖護士助產學校的財產都轉為鏡湖護理學院所有,但其轉移應採取必要的法定方式。

第二十八條

規章的制定及章程的修改

1. 學院院長負責草擬或委托他人草擬為學院之運作及活動所需的規章,並交學院董事會批核。

2. 為履行上款規定,院長須於本章程頒布後120天內進行規章的草擬及呈交批核。

3. 本章程的修改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並須由總督以訓令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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