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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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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辦公室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3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6

刊登日期:

2006.1.4

版數:

7-8

  • 委任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
  • 更正 - 第43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類別 :
  • 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 -
  • 第43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三款(四)項的規定,政府部門的代表如下:

    (1)法務局代表張永春;

    (2)民政總署代表譚偉文;

    (3)旅遊局代表白文浩;

    (4)文化局代表陳澤成;

    (5)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代表鄭華峰;

    (6)房屋局代表譚光民;

    (7)物業登記局代表梁美玲。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三款(五)項的規定,專業人士及社會人士如下:

    (1)黃如楷;

    (2)馬若龍;

    (3)崔世平;

    (4)黃顯輝;

    (5)石立炘;

    (6)梁竟成;

    (7)馬秀立;

    (8)簡焯坤;

    (9)唐錫根;

    (10)梁文耀;

    (11)陳滿鋒;

    (12)蔡田田;

    (13)劉永誠;

    (14)余健楚;

    (15)梁蔭;

    (16)鍾小健;

    (17)畢明;

    (18)陳榮林;

    (19)吳坤林;

    (20)蘇香玫;

    (21)彭為錦;

    (22)梁慶球;

    (23)馮金水;

    (24)羅杏冰;

    (25)黃耀球;

    (26)陳健英;

    (27)林細妹;

    (28)吳雲仙;

    (29)黃健中;

    (30)周介之;

    (31)廖冠芝;

    (32)劉本立;

    (33)關鋒;

    (34)陳樹榮;

    (35)鄭國強;

    (36)余榮讓;

    (37)林玉鳳;

    (38)黃中原;

    (39)呂國民;

    (40)蘇文欣。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6

    刊登日期:

    2006.1.4

    版數:

    9-10

    • 委任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 -
  • 第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第五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尹一橋;

    (二)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文綺華);

    (三)江美芬;

    (四)庄麗華;

    (五)何佩芬;

    (六)何美華;

    (七)何超瓊;

    (八)余惠鶯;

    (九)吳秀瓊;

    (十)岑玉霞;

    (十一)李秋璋;

    (十二)狄素珊;

    (十三)周霓;

    (十四)招銀英;

    (十五)林玉鳳;

    (十六)林笑雲;

    (十七)Anabela Fátima Xavier Sales Ritchie(林綺濤);

    (十八)Maria de Fátima Salvador dos Santos Ferreira(飛 迪華);

    (十九)陳秀釵;

    (二十)劉玫瑰;

    (二十一)鄭秀明;

    (二十二)鄭敏敏;

    (二十三)盧勤心;

    (二十四)盧德華;

    (二十五)顏婉明。

    二、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委任鄧惠蓮以兼任制度擔任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

    三、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以及秘書長的任期均為兩年,可續期。

    四、第一款所指成員及秘書長有權就列席會議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等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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