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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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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8/M號法令

第46/98/M號法令

十月十二日

澳門法律制度具有因沿襲羅馬 ── 日耳曼法而形成之本身特點,且一如《中葡聯合聲明》規定,應基本不變,故法律專家在公共行政當局之正常運作以及現行規範之解釋及適用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

因此,對於進入公職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者,除應要求其具備學士學位外,尚應要求其對澳門法律體系內現行之原則及規範有確實認識。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進入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

進入高級技術員職程擔任法律職務係透過考核方式之開考為之;投考人須具備以下任一資格:

a) 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所授予之法律學士學位;

b) 在本地區以外取得之法律學士學位,但如與上項所指者淵源不同,則尚須具備一個為此而核准之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第二條

(澳門法律補充課程)

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之學習計劃以及學術及教學編排係透過澳門大學建議由總督以訓令核准。

第三條

(權利之保障)

本法規之規定不影響:

a) 已開始進行之開考而引致之任用以及仍處於有效期內之開考而引致之任用;

b) 現正生效之合同之續期及修改。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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