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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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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4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取得體育發展局總部和體育醫學中心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5

刊登日期:

2005.5.18

版數:

3186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4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志強清潔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4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5

    刊登日期:

    2005.5.18

    版數:

    3186-318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49/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歷史檔案館、澳門中央圖書館及演藝學院扶手電梯及升降機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5

    刊登日期:

    2005.5.18

    版數:

    3187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5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廣域網絡及局域網絡鋪設的增加設備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5

    刊登日期:

    2005.5.18

    版數:

    318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
  • 第5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恒美物業管理”簽訂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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