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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52/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七)項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恒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美倫行”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 關購買救援快艇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80/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0

版數:

692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監獄 -
  • 第80/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通訊行」簽訂有關澳門監獄男女監倉區監察系統工程(05-OB/EPM/2003)之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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