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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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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55/200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車輛購買民事責任保險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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