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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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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5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唐偉良學士擔任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的體育發展基金股東代表職務。

二、執行該職務不收取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4

刊登日期:

2004.7.21

版數:

4533-453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5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信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提供望廈體育館清潔及滅蟲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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