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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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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5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滅蟲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場地和總部貨倉滅蟲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基金 -
  • 第55/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浪濤行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的游泳池救生員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3-506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5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和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清潔服務附註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教育委員會 -
  • 第5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及三月二日第15/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g)項和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譚俊榮博士為教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學生福利基金 -
  • 第5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學生福利基金作為簽署人,與黑沙公園餐廳有限公司簽訂為公立學校的學生提供2007/2008和2008/2009學年膳食服務合同的附錄。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4-5065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旅遊局 -
  • 第5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分別與“Le Public Systeme”及“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簽訂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駐法國及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5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 -
  • 第6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潔芝碩士擔任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職務,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任期為一年。

    二、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秘書長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770點的報酬。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5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 - 民政總署 -
  • 第6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民政總署代表羅永德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之前的代表Luís Correia Gageiro (賈靖龍)。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6-5067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廢止九月十四日第65/92/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青年事務委員會 -
  • 相關組織 :
  • 澳門童軍總會 - 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 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 澳門廠商聯合會 - 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 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
  • 第6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五)項和(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組織的領導人或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童軍總會;
    (二)澳門青年商會總會;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六)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七)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八)澳門婦女聯合會;
    (九)澳門廠商聯合會;
    (十)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十一)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
    (十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十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潘志明;
    (二)梁官漢;
    (三)郭林;
    (四)鍾志堅;
    (五)盧麗卿;
    (六)霍麗斯;
    (七)楊祖羅;
    (八)藍中港;
    (九)關志輝。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6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08

    刊登日期:

    2008.6.4

    版數:

    5067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6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麗斯攝影器材行”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縮微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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