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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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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71/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獲續任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李鵬翥;
沙雁期;
馬若龍;
查偉革;
陸 昌;
崔世平;
張 毅;
黃如楷;
劉龍龍;
黎榮照;
薛力勤;
蘇樹輝。

二、下列人士獲委任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李觀鼎;
湯梅笑。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五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5

刊登日期:

2005.7.6

版數:

4452-445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7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星傳訊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售票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5

    刊登日期:

    2005.7.6

    版數:

    445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第7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蕭威利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承攬工程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5

    刊登日期:

    2005.7.6

    版數:

    445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7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保安及售票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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