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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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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79/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VU 4.2、VU 5.1及VU 5.2大馬路設計方案”的製作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80/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7

刊登日期:

2007.9.12

版數:

7842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建設發展辦公室 -
  • 第80/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建——中國路橋——澳門地產建設聯營體”簽訂“氹仔新碼頭臨時設施的大樓及外圍整治”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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