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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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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B/98號法令

第89-B/98號法令

四月九日

鑑於澳門過渡程序臨近結束,政府決定設立澳門葡文學校,作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後在該地區維護葡萄牙語言及文化之措施。

設立澳門葡文學校,首先必須對擁有該學校之實體之問題加以考慮。

經考慮到歷史及文化情況,尤其該地區於上述日期移交中國管治後之情況,選擇設立一個名為澳門葡文學校基金會之私法公益機構,該機構�葆隻b教育、財政及機構方面所得到之特定及補充協助。

因此,就該計劃,葡國政府透過教育部連同振興學會及東方基金會,根據本法規之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實體,負責使澳門葡文學校得以設立及維時運作。

葡萄牙政府,作為國家策略之施行者,必須承擔對該機構之未來及其教育文化計劃提供基本保證之職能,該職能之履行,由本法規透過規定教育部在澳門葡文學校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中占多數席位而加以確保。

這樣,隨著教育部、振興學會及東方基金會之間訂立之議定書所達成之協議,現設立及組織澳門葡文學校基金會,為此,巳聽取上述實體之意見並獲彼等同意。

基於此;

政府根據憲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制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

設立

由政府、東方基金會振興學會設立一名為澳門葡文學校基金會之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第二條

性質

基金會為一具有法律人格之私法公益機構,其存續為無續期,住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受附於本法規且為其組成部分之章程規範,以及受其他適用法例補充規範。

第三條

宗旨

基金會之宗旨為確保在澳門設立一所葡文學校及其運作與發展之條件,基金會尚得支持及鼓勵發展尤其在葡語領域之活動。

第四條

財產

基金會之財產由其章程第三條所指之資產構成。

第五條

財政捐助

一、政府確保每年給予一筆津貼,作為基金會章程第三條第二款所指之財政資源中由其負責之部分捐助。

二、上款所指津貼之給予,須經審計法院批閱。

第六條

行政委員會成員

在本法規公布後最多三十日內,須根據章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則,指定行政委員會成員。

第七條

捐贈之稅務制度

給予基金會之捐贈自動獲得十一月三十日第442-B/88號法令通過之《法人所得稅法典》第四十條第二款及十一日三十日第442-A/88號法令通過之《自然人所得稅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定制度之優惠。

第八條

公證書

為著所有法律上之效力,本法規構成足夠憑證,而無須就基金會之設立訂立公證書。

第九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於部長會議批閱及通過。

總理 古德禮 外交部部長 伽馬

財政部部長(由施俊安代簽) 助理部長 高偉度

教育部部長 基尼路

應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頒布。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副署。

總理 古德禮


附件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住所及存續期

澳門葡文學校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住所設於澳門,其存續為無限期。

第二條

宗旨

一、基金會之宗旨為確保在澳門設立一所葡文學校及其運作及發展之條件;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二、基金會尚得支持及鼓勱發展尤其在葡語領域之活動。

第三條

財產制度及資助

一、基金會設立時之財產由下列者構成:

a)政府透過教育部連同東方基金會,以分別占百分之五十一及百分之四十九之比率設立之財政基金,此基金不得少於五億士姑度或等值之歐元,且不得少於澳門幣二千五百萬圓;

b)振興學會之捐助,該捐助為讓基金會使用座落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之現時商業學校辦學之土地及不動產以達成其宗旨。

二、除上款所定之作為基金會設立時之財產而作之捐助外,政府透過教育部連同東方基金會有義務按上款a項所定百分率確保澳門葡文學校每年在運作上所需之財政資源,而最遲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撥給由學校領導層建議並經基金會行政委員會通過之學校年度預算內所定之財政資源。

三、基金會之財產尚由下列者構成:

a)葡萄牙或外國之公、私實體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但此等利益僅於不設定與基金會宗旨相抵觸之條件時方可接受;

b)基金會以無償或有償方式取得之一切動產或不動產;

c)本身財產之收益或透過提供服務而取得之收益,尤其進行第二條所指活動時所取得者/

第二章

組織及運作

第四條

機關

基金會之機關為:

a)行政委員會;

b)諮議委員會;

c)監事會。

第一節

行政委員會

第五條

組成

一、基金會由一個以五名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管理;其中三名成員由政府透過教育部指定,當中一名擔任主席;其餘成員由振興學會及東方基金會各指定一名,分別擔任第一及第二副主席。

二、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第一副主席代任;兩人均不在時,由第二副主席代任。

三、擔任行政委員會成員職務屬無償。

四、行政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得續任。

第六條

主席之權限

行政委員會主席有下列權限:

a)代表基金會;

b)召集及主持行政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

行政委員會之權限

一、行政委員會一般而言有權限實現基金會宗旨及遞理基金會財產。

二、對於基金會,行政委員會特別有下列權限:

a)委任領導層人員;

b)訂定學校計劃指導方針;

c)通過教育計劃;

d)通過領導層所提交之下一年度預算;

e)每年通過學校管理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

f)訂定聘用人員之準則及條件;

g)通過學校之內部規章。

三、對於澳門葡文學校,行政委員會特別有列權限;

a)委任領導層人員;

b)訂定學校計劃指導方針;

c)通過教育計劃;

d)通過領導層所提交之下一年度預算;

e)每年通過學校管理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

f)訂定聘用人員之準則及條件;

g)通過學校之內部規章。

第八條

運作

一、行政委員會須訂定會議周期,而每年開會不應少於四次。

二、會議由主席或任何兩名行政委員會成員召集。

三、行政委員會會議至少有三名成員出席方可進行。

四、決議取決於所投之票之絕對多數票,而會議主席所投之票具有決定性。

五、第十六條所指之決議,僅當四名在職之行政委員會成員投贊成票時,方得作出。

第九條

授權

行政委員會得授權任一成員作出基金會之日常管理行為。

第十條

約束

基金會須對下列簽名負責:

a)兩名行政委員會成員之簽名;

b)任一行政委員會成員在行使行政委員會授予之權力時之簽名;

c)如屬作出某一特定行為之委任,受權人之簽名。

第二節

諮議委員會

第十一條

組成

諮議委員會最多由九人組成,其成員由行政委員會在考慮到彼等對實理基金會之目標可作或巳作之貢獻後,透過分別以簡單多數通過及附理由說明之決議指定。

第十二條

權限

諮議委員會有下列特別權限:

a)對行政委員會向其提交之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發表意見,並得建議某些活動以列入年度活動計劃內;

b)對行政委員會向其提交之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

主席、運作、決議及任期

一、諮議委員會主席每三年由該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諮議委員會會議按下列規則召開;

a)平常會議每年由主席召開一次;

b)特別會議由主席或三分之一成員提出而召開,亦得應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之要求而召開。

三、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諮議委員會從出席成員中選出一人主持會議。

四、諮議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多數票。

五、諮議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由行政委員會指定,一名由東方基金會指定,一名由政府透過教育部指定,後者須為註冊審計師並由其主持監事會。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

第十五條

權限

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a)查核基金會之管理是否按照法律及章程進行;

b)查核簿冊及會計紀錄是否合乎規範,以及基金會之年度帳目是否準確。

第三章

章程之變更及基金會之消滅

第十六條

章程之變更及消滅

一、行政委員會經聽取諮議委員會之意見後,得根據有關情況,在說明理由下,向負責教育範疇之葡萄牙政府成員建議核准變更本章程。

二、基金會消滅時,其財產歸在澳門地區存有之同類機構所有。

(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共和國公報》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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